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