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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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