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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