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