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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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