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制定机关
中共教育部党组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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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