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3.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制定机关
中共教育部党组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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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