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