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