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关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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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