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