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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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