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