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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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