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