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