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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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