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配套措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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