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一)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过程和范围; (二)社会公众等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相关的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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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