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