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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