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请求书等材料进行审查。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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