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请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三)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届满日,以及请求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具体权利要求项;
(四)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及声明类型;
(五)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由;
(六)证据材料清单;
(七)请求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