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专利的登记信息、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及其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和声明依据;

(三)请求人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单独提交并声明。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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