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

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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