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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