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