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就申请上市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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