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请求视为撤回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行政裁决的结论作出后撤回其请求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效力。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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