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办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请求行政裁决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办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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