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办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请求行政裁决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办理。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