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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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