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合议组可以进行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相同当事人针对同一药品相关的多项专利权提出多项行政裁决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合并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五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其请求视为撤回;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审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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