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书中缺少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缺少专利权信息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的;
(四)涉案专利不属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或者与第四类声明中专利不一致的;
(五)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
(六)请求书中未明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请求行政裁决具体事项的;
(七)请求人未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或者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的;
(八)一项行政裁决请求涉及一个以上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或者一项以上专利权的;
(九)同一药品专利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立案的。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