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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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