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