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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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