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