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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