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