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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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