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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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