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