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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