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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