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程序规则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