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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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