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九条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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