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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