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 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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