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