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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