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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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