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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