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程序规则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