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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