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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