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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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