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