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