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